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275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立夏休闲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姚姗姗。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立夏休闲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