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聊斋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凌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兴业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彭智云。
原审被告: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英飞,经理。
上诉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被控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地为其生产地即山东省淄博市,以及上诉人住所地也在淄博市,原审法院与该案没有联结点。
该案应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使用的,由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一种可自动给送墙地砖防护包角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销毁模具、并赔偿损失。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尽管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淄博市,但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属原审法院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范围。
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