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君。
被告:王华君,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菏泽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胜。
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深圳华帝顶公司)、王华君、菏泽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王华君、菏泽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帝公司享有的第5874322号、第11161162号、第60619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帝”字号;
3.判令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王华君、菏泽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华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华帝公司的前身中山华帝燃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8日,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8月始公开发行股票。
原告华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燃气具系列产品、家庭厨房用品、家用电器等,主要生产产品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原告华帝公司的产品销往全国,其商标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原告华帝公司的第5874322号“华帝vantage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十一类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
“华帝”牌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产品销量位居行业前列,其中,燃气灶近二十年销量第一。
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在其网站、实体店面的宣传、装潢、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华帝公司第5874322号“华帝vantage及图”、第11161162号“华帝”商标文字部分相同的繁体“华帝”进行宣传。
2005年3月期间,被告菏泽公司经营管理的菏泽银座家居负一楼B1-018号“Vappi華帝頂生态集成吊顶”商铺,在店铺装潢上突出使用“華帝頂”字样进行宣传,其中的“華帝”二字与原告华帝公司第5874322号“华帝vantage及图”、第11161162号“华帝”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
被告华帝顶公司、菏泽公司在与原告华帝公司第6061918号“Vatti”相近似的注册商标“Vappi”旁,使用与原告华帝公司商标相同的绿色装潢标注的繁体“华帝”字样进行宣传和生产、销售,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造成混淆,误认为原告华帝公司与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系或控股关系,损害原告华帝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捏造注册了与原告华帝公司商标字母部分“Vatti”相近似的“Vappi”为其商标的事实,并使用与原告华帝公司相同的绿色装潢,也反映出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
原告华帝公司早于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成立,其“华帝”字号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将原告华帝公司的字号及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其目的就是要攀附原告华帝公司的商誉,不正当地争取交易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帝”字号。
被告王华君作为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的个人独资股东,应当与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菏泽公司提供商标侵权的经营场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华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王华君、菏泽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登记通知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2.第5874322号“”、第11161162号“華帝”、第6061918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3.(2015)菏曹州证民字第668号公证书、(2015)粤中凤翔第577号公证书,经过公证机关认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是否构成侵权本院另行分析;
4.第63641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争议的权利商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5.关于推荐“华帝”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函、关于认定“华帝Vantag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分别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国家商标局作出,与本案争议的权利商标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6.(2011)中中法知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认定;
7.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审计报告,两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8.关于停止出具注册登记书面信息单的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企业信息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9.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票据2张、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住宿费发票复印件,其中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票据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而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没有原件核对,故本院对该证据无法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山华帝燃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8日,2001年11月28日变更名称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4日变更名称为华帝公司,注册资本为358861302元。
华帝公司是第5874322号“”、第11161162号“華帝”、第606191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等,有效期限分别至2020年3月27日、2023年11月27日、2020年2月6日止。
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05)第41号文件认定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华帝Vantag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中法知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华帝公司自1992年4月开始使用“华帝”字号,经商业使用后,华帝公司及“华帝”字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华帝公司使用的“Vantage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连续多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其生产、销售的灶具、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也在同行业位居前列,更为相关公众知悉,因此认定“华帝”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深圳华帝顶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00000元,王华君是公司唯一股东。
菏泽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场地租赁。
2015年4月3日,华帝公司向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证员李某在公证处的电脑登入http://www.hddq.com网页,进入相关页面,浏览相关信息,公证员李某对操作页面进行截图打印,形成(2015)粤中凤翔第577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在网页的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注加粗“Vappi華帝頂”字样,右侧记载‘“Vappi華帝頂”商标持有人: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在网页导航栏点击“公司概况”进入新页面,显示“‘Vappi華帝頂’商标持有人: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以及介绍华帝顶集成吊顶信息的内容。
在网页导航栏点击“联系我们”进入新页面,显示“‘Vappi華帝頂’商标持有人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集成厨卫吊顶电器,制造商海盐百步新奥电器厂,地址海盐百步镇超同工业园,电话0753-867××××1,传真0753-86772312,网址××,服务热线400-8266-718”。
(2015)菏曹州证民字第668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20日上午10时15份,华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与公证员王某、助理彭某某来到菏泽市人民××中学××过××广场南临银座家居负一楼B1-108商铺,名为“Vappi華帝頂生态集成吊顶”的商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杨某某对银座家居门面及上述商铺进行了现场拍照,公证员助理彭某某制作了工作记录。
商铺的门面及橱窗位置标有“Vappi?華帝頂”“華帝頂—生态集成吊顶”标识,字体装潢颜色为绿色。
庭审中,双方未能对华帝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深圳华帝顶公司、王华君、菏泽公司因涉嫌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庭审中,华帝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5600元,公证费3000元,调查费230元、住宿费271元,车费85元,机票费2456元,并为此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25600元的律师费发票、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涉案权利商标侵权;
2.被告深圳华帝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赔偿数额。
焦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华帝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六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集成吊顶等,深圳华帝顶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华帝公司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类别商品。
深圳华帝顶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突出使用“Vappi華帝頂”“Vappi?華帝頂”标识,且在网页中注明‘“Vappi華帝頂”商标持有人’字样,其中,“Vappi”与华帝公司的第6061918号“”注册商标拼写近似,且后紧接着“華帝頂”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另“華帝頂”字号中的“華帝”字样与华帝公司的第5874322号“”、第11161162号“華帝”中的“華帝”相同,且在装潢上也使用了与华帝公司相同的绿色装潢,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华帝公司或与华帝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深圳华帝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华帝公司“”“”“華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焦点2。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进而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其中字号(或商号)是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具有比较显著的识别功能。
本案中,“华帝”作为华帝公司的商号,华帝公司及其商标在我国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全国公众所知悉,已经取得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有生效判决已认定“华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名称。
华帝公司的前身早于1992年注册并经过多年商业经营,而深圳华帝顶公司成立于2012年,华帝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显然,深圳华帝顶公司明知华帝公司是我国厨浴行业的知名企业,仍在其企业名称使用与“华帝”商号相似“華帝”(“华帝”的繁体字)字样及网页上把“華帝”(“华帝”的繁体字)作为商标使用,虽是“華帝頂”组合使用,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深圳华帝顶公司的行为损害华帝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华帝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3。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深圳华帝顶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华帝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深圳华帝顶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华帝公司的品牌知名度,深圳华帝顶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华帝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深圳华帝顶公司应向华帝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深圳华帝顶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华君是深圳华帝顶公司的个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王华君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深圳华帝顶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王华君自己的财产,故王华君应对深圳华帝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证据显示位于菏泽市人民××中学××过××广场南临银座家居负一楼B1-108,名为“Vappi華帝頂生态集成吊顶”的商铺为深圳华帝顶公司所经营,华帝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华帝公司要求深圳华帝顶公司对该商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菏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场地租赁,其仅提供场地租赁服务,没有证据证明菏泽公司故意为本案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华帝公司要求菏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华帝顶公司、王华君、菏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874322号“”、第11161162号“華帝”、第60619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帝”字样;
三、被告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王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50000元(包含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原告已预缴8800元),被告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王华君负担7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