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71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22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72721506-1。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上岛咖啡店,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注册号34122560020651。
经营者:张洪珍,身份信息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南县上岛咖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代理审判员 邵静怡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贺娟附(2016)皖12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