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伍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0民初54号之二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伍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伍勇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初54号之二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520号。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伍勇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淘宝网“北京永利缤纷商城”店铺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伍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