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67号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GIORGIOARMANIS.P.A.,Milan,SwissbranchMendrisio),住所地瑞士共和国门德里西奥6850,宾内特街*号(ViaPenate4,CH-6850Mendris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博雷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17-1-2。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
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