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730号原告:闫小豹,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系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欧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深军,总经理。
原告闫小豹与被告深圳市欧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闫小豹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小豹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闫小豹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闫小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