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43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双林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国华加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东双林村新村。
经营者:马国华,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南浔双林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国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双林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国华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双林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国华加盟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双林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国华加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