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初17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陈涛茶叶名烟名酒中心,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东风大道***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陈涛茶叶名烟名酒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昌县陈涛茶叶名烟名酒中心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