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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2民初2258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25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函,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鼓楼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如杰,负责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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