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武与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627号
案件名称杨武与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武,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杨武,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27号原告:杨武。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京华家具城。

经营者罗小根。

委托代理人:刘彬,系该销售处职员。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村。

经营者王德永。

原告杨武与被告香河家具城华跃佳和家具销售处、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