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983号之一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保崇,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河南省长垣县人,住河南省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保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保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5.5元,保全费为1020元,合计2905.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