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648号原告: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
法定代表人:高广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江,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系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山东德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鲁庆杰,经理。
被告:山东玉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书。
原告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