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932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匡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琴琴。
被告:永康市索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吴幸匡,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匡优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索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6131.5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