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102号原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贤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景洲,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荣光公司诉称,明宇公司将相关花灯外观设计专利授予荣光公司使用,荣光公司支付了相应使用费,然该批花灯投入使用后,案外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荣光公司侵权,经法院判决,荣光公司赔偿了25万元并支付诉讼费10800元。
综上,明宇公司将存在缺陷的专利授权荣光公司使用,给荣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故请求判令明宇公司立即支付荣光公司违约金2608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明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管辖,即“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明宇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1日取得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