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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0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102号原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贤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景洲,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荣光公司诉称,明宇公司将相关花灯外观设计专利授予荣光公司使用,荣光公司支付了相应使用费,然该批花灯投入使用后,案外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荣光公司侵权,经法院判决,荣光公司赔偿了25万元并支付诉讼费10800元。

综上,明宇公司将存在缺陷的专利授权荣光公司使用,给荣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故请求判令明宇公司立即支付荣光公司违约金2608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明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管辖,即“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明宇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1日取得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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