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16号之一原告(申请人):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广州安隆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号(仅限商业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石欣。
本院在审理金民海诉广州安隆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金民海申请,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粤73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广州安隆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金民海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州安隆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