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玮诉被告九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洪民三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孔玮诉被告九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九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九江市建设规划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妍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九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住所地: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况荣发,局长。

被告: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九江市。

负责人:吴爱龙,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九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5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