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39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许冬琴,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晶晶,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奇意灯饰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肖晶晶。
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肖晶晶。
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被告肖晶晶、中山市古镇奇意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