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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肖晶晶、中山市古镇奇意灯饰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39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肖晶晶、中山市古镇奇意灯饰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肖晶晶,中山市古镇奇意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39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许冬琴,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晶晶,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奇意灯饰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肖晶晶。

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肖晶晶。

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被告肖晶晶、中山市古镇奇意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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