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53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白洁副食品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马库路南侧*******号。
经营者:方新春。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白洁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白洁副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