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91号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北兴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施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省庄镇南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芹,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1号。
法定代表人:酆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宇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和公司、恒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