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889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加顺,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加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