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初150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玉玲,女,198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系公司法务。
被告桂尧,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桂尧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