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698号原告湖南省柴味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望月湖小区5片6栋206房。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珂,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杨,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湖南渔九老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商业广场2栋905房。
法定代表人吴中杨。
被告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住所地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大桥东侧碧水云轩8栋107-108号门面。
经营者李诗,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柴味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中杨、被告湖南渔九老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经营者:李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黄继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金星中路168号龙王港小区GF组团2栋310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建筑面积97.78平方米)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柴味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经营者:李诗)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0万元人民币,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经营者:李诗)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30万元人民币,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经营者:李诗)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三、冻结担保人黄继国名下位于长沙市金星中路168号龙王港小区GF组团2栋310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建筑面积97.78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