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469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晨贵,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为与被告柳晨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红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国平、王畅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洪斌及被告柳晨贵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以被告柳晨贵侵害其商标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柳晨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柳晨贵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三、被告柳晨贵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犯“雀友”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柳晨贵承担。
庭后,原告松冈机电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诉讼请求第一、二项变更为:被告柳晨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以与被告柳晨贵庭后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柳晨贵亦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晨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晨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