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3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鼎威超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经营者:陶燕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鼎威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鼎威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鼎威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