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区双杨街道双杨村。
经营者:徐利庆,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经济开发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经济开发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潍坊经济开发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经济开发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潍坊经济开发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