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11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冠一体育用品店。
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体育公园羽毛球馆内。
经营者:王颖谦,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冠一体育用品店侵害��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冠一体育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