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