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65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琯头镇祥瑞食杂店,经营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西路***号,经营者何源兵。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琯头镇祥瑞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