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446号原告: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区块。
法定代表人:施明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卫康,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安吉昌艺转椅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铺镇康山煤矿。
经营者:施正昌。
原告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昌艺转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安吉昌艺转椅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昌艺转椅厂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昌艺转椅厂的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