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江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苔山塘文旦联营基地。
法定代表人:金士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菊明,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上诉人玉环县江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菊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环县江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梁菊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环县江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环县江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玉环县江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