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72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姐弟调料食品商行经营者:喻灵芝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姐弟调料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