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54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陆埠顺伟食品店。
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中山西路。
经营者:吴爱和,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三峰村**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3********。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陆埠顺伟食品店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