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485号4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隆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科隆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