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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666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66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650号(650MadisonAvenue,NewYork,NewYork,U.S.A.)。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1座35楼(35/F,Tower1,TheGateway,HarbourCity,25Canton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代表人:贾斯丁·玛斯亚·皮卡卡(JustinMasciaPICICCI),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28号18室(实际楼层为15楼)。

法定代表人:吉安弗兰科·迪塔蒂(GIANFRANCODITADI),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龙洞工业区C幢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丘绍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峡山工业区(按消防验收意见书所核定的地址及面积经营)。

法定代表人:丘绍清,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翔,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333号地下一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渭涛,执行董事。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本案将合并入(2016)沪73民初686号案件一并审理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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