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48号原告:陈树康,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树康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60539.4、名称“蓝牙耳机(QY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陈树康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