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63号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廊坊虹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安头屯镇双安路南侧家具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杜景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太伟。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虹森家具有限公司、杜太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