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邹泉、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773号
案件名称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邹泉、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邹泉,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3号原告:余丁超,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小东陈村7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余丁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泉,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现住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花海路10号2号厂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发。

原告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泉、永康市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丁超、永康市中达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