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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海市川悦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63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海市川悦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海市川悦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6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临海市川悦眼镜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大爿地村。

经营者:张汉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海市川悦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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