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623号
案件名称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623号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楚双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宝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利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伟,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方大厦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大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547511.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锋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宝华、被告南方大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锋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为“新型手机镜头夹”专利号ZL201220547511.1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贵院审理后,作出驳回诉求的判决。

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43号维持判决。

另外,该次诉讼保全证据(2014)粤广南方第110969号公证书,被控保全产品又侵害原告享有另一项ZL201220547511.1实用新型专利权。

为此,再次提起诉讼,恳请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被告南方大厦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被告所经营管理的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的商铺租户销售,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伸张权利对象错误;

二、原告并未就被诉侵权行为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被告作为商铺出租方,没有能力鉴别涉案产品是否侵权,被告已积极履行作为商铺出租方的管理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对该索赔请求无任何责任,原告主张权利对象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楚双印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名称为“新型手机镜头夹”的专利,并获得授权,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4月10日,专利号为ZL201220547511.1(以下简称本案专利)。

最新年费缴纳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该有效的专利权利要求1为:新型手机镜头夹,包括前夹体、后夹体、铰轴以及扭簧;

其特征在于:前夹体包括前夹体夹头、软垫、前夹体指压端以及第一支耳,其中软垫帖于前夹体夹头上,后夹体包括后夹体夹头、圆环形软垫、后夹体指压端以及第二支耳,其中圆环形软垫帖于后夹体夹头底部;

铰轴穿过第一支耳、第二支耳以及扭簧把前夹体以及后夹体穿为一体,扭簧居于中间。

权利要求4为: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手机镜头夹,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夹体夹头有一转接口,转接口有内螺纹或者卡口,中间为一通光孔,其底部固定一圆环形薄片。

楚双印于与锋尚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号为ZL201220547511.1,名称为“新型手机镜头夹”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锋尚公司使用,双方于2013年6月28日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原告提交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中显示:原告代理人宣宝华于2014年11月3日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粤广南方第11096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及购买人宣宝华于2014年11月7日来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该地点标有“FiveStarCommunication”的地方,宣宝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在NO.5016781《送货单》上“名称及规格”一栏标有“自拍杆”物品一件,“鱼眼”物品一件,并从该地点当场取得NO.5016781《送货单》一张及名为“陈岳龙”的名片一张等。

(2014)粤广南方第110969号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FiveStarCommunication右侧标有“2FB026”。

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内有被诉产品两款。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4。

原告比对意见为:该产品名称为“鱼眼三合一镜头”(包装上都是英文),被诉产品后夹体夹头有一转接口,转接口有内螺纹或者卡口,中间为一通光孔,其底部固定一圆环形薄片。

被诉产品和专利相同,被诉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被告表示该产品不是被告销售的,被告没有见过该产品,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事实无法回应。

被告为证明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销售涉案商品,涉案商品是商户销售的,被告与实际销售者仅为商铺租赁关系,且被告已履行了管理和告知义务,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及商铺租赁人身份证明(罗少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缴费通知单及缴费凭证、商场管理公告、涉案商铺的照片等证据。

租赁合同显示:出租方为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为罗少君,租赁标的物为广州市荔湾区,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

合同签署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该案公证书中记载的购买地点为南方大厦数码城,标有英文字母的地方,其没有标示任何档口的字样,而且原告购买时如果档口的档口号2F2B026确实存在,公证书会客观反映,证明该档口取得了经营资质是没有依据的,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根据(2014)粤广南方第110969号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涉案侵权产品是“2FB026”商铺销售,而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商铺在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期间已出租给第三人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有帮助侵权或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等诉请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