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107号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楼岗大道1号天立科技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文杰,男,汉族,1986年1月29号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30号,法务总监。
被告:深圳市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函工业二路8号同为光电厂区A3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玉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24××××.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43.85元,已由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321.9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