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7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八一路旁6-7号,法定代表人:叶远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国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丰裕路23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秦泽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纯膜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叶远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国山、潘文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秦泽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纯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普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特纯膜公司ZL2011204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普德公司赔偿特纯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5万元;

3、普德公司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特纯膜公司是专业从事水处理设备的企业,2011年10月31日,特纯膜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叶远发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净水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8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42××××.3,至今有效。

2014年11月5日特纯膜公司与叶远发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之后,特纯膜公司发现普德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普耐德牌EDI膜块”使用了特纯膜公司的专利技术方案,两者的实现功能及达到的效果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全部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特纯膜公司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普德公司答辩称:一、普德公司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普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公证书》网页的其中一页照片显示,照片拍摄于2011年6月10日,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而该照片的产品与普德公司提交的EDI膜块的产品一致。

普德公司提交的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出具的购买EDI设备的证明及在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现场拆下的EDI模块实物。

上述证据显示EDI模块的使用时间为2010年6月9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其向广州金天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9日购买EDI膜堆设备事实,与《用户使用记录表》记载的时间相吻合。

而该模块的电源出厂时间为2010年4月2日。

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特纯膜公司在申请专利前就将与该专利相同的产品投放了市场。

将该EDI模块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比,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话,那么被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二、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对比,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普德公司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特纯膜公司提交了9份证据:证据1,特纯膜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特纯膜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2,普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普德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3,ZL20112042××××.3专利证书、公开内容、专利年费缴纳票据,证明涉案专利的保护内容及有效状态;

证据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证据5,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备案书及其合同,证明特纯膜公司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证据6,(2015)粤莞东部第006418号公证书,证明普德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证据7,商标查询详情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及普德公司网站上的商标属于普德公司申请注册;

证据8,(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60号案件民事调解书,证明普德公司曾侵犯特纯膜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现在又侵犯特纯膜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主观上存在故意;

证据9,第237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2013)粤广南方第124473号公证书已被专利复审委认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即普德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普德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因无原件无法确认请法院认定,对证据2、3、4予以确认,对证据5的备案真实性确认,对许可合同也予以确认,但无法确认合同是否真正履行。

对证据6确认其真实性,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因从公证书只能看到外观,不能看到实用新型涉及的技术特征,无法判断实施了涉案专利。

对证据7予以确认属于普德公司商标。

对证据8确认其真实性,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该外观设计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不同产品,且该调解书不能证明普德公司重复侵权。

证据9不能证明普德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普德公司提交了5份证据:证据1公证书,内容是特纯膜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公司产品的网页中,显示2011年5月10日拍摄的设备中的EDI膜块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

证据2证明,内容是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出具的购买EDI设备(含《用户使用记录表》和附图)的证明;

证据3为实物EDI膜块,证据4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内容是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的主体资料。

证据5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内容是广州金天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料。

上述5份证据共同证明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申请专利之前特纯膜公司已经将相同产品投入市场。

特纯膜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真实性确认,但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这5份证据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60号案件和专利复审委员会23702号案审查中,都已经提交过,1、图片是外观图片无法解读内部特征,2、公证书形成时间是2013年,拍摄图片时间是2011年,拍摄时间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是公开时间,特纯膜公司提交的证据9中复审委已经指出照片的拍摄时间具有可改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下不能采用。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EDI膜块是否落入特纯膜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普德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3、普德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特纯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远发于2011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8月8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42××××.3,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11月5日,叶远发与特纯膜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叶远发许可特纯膜公司独占实施涉案专利等四项专利,并于2014年1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权人叶远发2014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该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2月16日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ZL20112042××××.3“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特纯膜公司在本案要求保护的专利权范围为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净水器结构,包括两极板、密封夹持于两极板之间的水板组件、离子膜以及导水块,所述导水块包括纯水导水块、浓水导水块以及极板导水块,所述水板组件包括若干相间而置的浓水板以及纯水板,所述纯水板的底面及背面的中部均设有纯水板凸边,所述纯水板凸边之间形成浓水板容纳槽,所述浓水板容纳槽的中部开设有纯水孔,所述浓水板容纳槽的两端均开有第一导水孔及第一隔水孔,所述第一导水孔与所述纯水孔之间开设有纯水导水块容纳腔,所述纯水导水块容纳腔自所述纯水孔的边缘向内凹陷一体成型,所述纯水导水块容纳腔与所述第一导水孔相连通,所述纯水导水块容纳于所述纯水导水块容纳槽内且与所述第一导水孔相连通,所述浓水板包括位于所述水板组件最外两侧的底层浓水板、顶层浓水板以及位于水板组件中间的内层浓水板,所述浓水板密封容置于对应的所述纯水板的浓水板容纳槽内,所述浓水板的中部对应所述纯水孔开有浓水孔,所述浓水板的两端均开有第二导水孔及第二隔水孔,所述第一导水孔与所述第二隔水孔密封对接,所述第一隔水孔与所述第二导水孔密封对接,所述第二导水孔与所述浓水孔之间开设有浓水导水块容纳腔,所述浓水导水块容纳腔自所述浓水孔的边缘向内凹陷一体成型,所述浓水导水块容纳腔与所述第二导水孔相连通,所述第二导水块容置于所述浓水导水块容纳腔内并与所述第二导水孔相连通,所述浓水板的底面及背面对应所述浓水孔的外缘向外凸设有离子膜凸边,所述离子膜凸边之间形成离子膜容纳区,所述离子膜密封容置于所述离子膜容纳区内从而使相邻的纯水孔与浓水孔互相隔绝,位于同一浓水板的两侧的离子膜的极性相反,所述底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一极水区,所述顶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二极水区,所述内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浓水区,所述纯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纯水区,所述纯水区两侧的离子膜的极性相反。

2015年4月20日,叶远发向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了(2015)粤莞东部第006418号《公证书》,证实普德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EDI膜块。

特纯膜公司认为普德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普耐德牌EDI膜块”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双方就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对比,特纯膜公司认为二者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普德公司认可二者绝大部分技术特征相同,但有3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1、专利技术为底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一极水区,被控侵权产品是正极板的导体板与底层浓水板对应的正极板的一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一极水区;

2、专利技术为顶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二极水区,被控侵权产品是负极板的导体板与底层浓水板对应负极板的一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二极水区;

3、专利技术是导水孔密封对接,被控侵权产品是导水孔不密封对接。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控侵权EDI膜块是否落入特纯膜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

特纯膜公司通过与专利权人叶远发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ZL20112042××××.3“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本案中,特纯膜公司主张以“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予准许。

与现有技术相比,“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防止漏水的具有导水块安装区的浓水板及纯水板,从而生产出质量更好的纯净水。

为实现该发明目的,专利技术采用的创新技术是浓水板及纯水板对应的导水板容纳腔是一体成型的,避免了非一体成型的导水板容纳腔的水由于水压过大而从缝隙溢出进而从对应的隔水孔流出,进一步保证了过滤水的质量。

从“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目的出发,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利要求1可以划分为如下8个必要技术特征:1、一种净水器结构,包括两极板、密封夹持于两极板之间的水板组件、离子膜以及导水块;

2、导水块包括纯水导水块、浓水导水块以及极板导水块;

3、水板组件包括若干相间而置的浓水板以及纯水板;

4、纯水板的底面及背面的中部均设有纯水板凸边,纯水板凸边之间形成浓水板容纳槽,浓水板容纳槽的中部开设有纯水孔,浓水板容纳槽的两端均开有第一导水孔及第一隔水孔,第一导水孔与纯水孔之间开设有纯水导水块容纳腔,纯水导水块容纳腔自纯水孔的边缘向内凹陷一体成型,纯水导水块容纳腔与第一导水孔相连通,纯水导水块容纳于纯水导水块容纳槽内且与第一导水孔相连通;

5、浓水板包括位于水板组件最外两侧的底层浓水板、顶层浓水板以及位于水板组件中间的内层浓水板,浓水板密封容置于对应的纯水板的浓水板容纳槽内,浓水板的中部对应纯水孔开有浓水孔,浓水板的两端均开有第二导水孔及第二隔水孔,第一导水孔与第二隔水孔密封对接,第一隔水孔与第二导水孔密封对接,第二导水孔与浓水孔之间开设有浓水导水块容纳腔;

6、浓水导水块容纳腔自浓水孔的边缘向内凹陷一体成型,浓水导水块容纳腔与第二导水孔相连通,第二导水块容置于浓水导水块容纳腔内并与第二导水孔相连通;

7、浓水板的底面及背面对应浓水孔的外缘向外凸设有离子膜凸边,所述离子膜凸边之间形成离子膜容纳区,离子膜密封容置于离子膜容纳区内从而使相邻的纯水孔与浓水孔互相隔绝,位于同一浓水板的两侧的离子膜的极性相反;

8、底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一极水区,顶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二极水区,内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浓水区,纯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纯水区,纯水区两侧的离子膜的极性相反。

经过对被控侵权EDI膜块实物勘查,结合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EDI膜块技术特征的描述与解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亦可以划分为8个技术特征:1、一种净水器结构,包括两极板、密封夹持于两极板之间的水板组件、离子膜以及导水块;

2、导水块包括纯水导水块、浓水导水块以及极板导水块;

3、水板组件包括若干相间而置的浓水板以及纯水板;

4、纯水板的底面及背面的中部均设有纯水板凸边,纯水板凸边之间形成浓水板容纳槽,浓水板容纳槽的中部开设有纯水孔,浓水板容纳槽的两端均开有第一导水孔及第一隔水孔,第一导水孔与纯水孔之间开设有纯水导水块容纳腔,纯水导水块容纳腔自纯水孔的边缘向内凹陷一体成型,纯水导水块容纳腔与第一导水孔相连通,纯水导水块容纳于纯水导水块容纳槽内且与第一导水孔相连通;

5、浓水板包括位于水板组件最外两侧的底层浓水板、顶层浓水板以及位于水板组件中间的内层浓水板,浓水板密封容置于对应的纯水板的浓水板容纳槽内,浓水板的中部对应纯水孔开有浓水孔,浓水板的两端均开有第二导水孔及第二隔水孔,第一导水孔与第二隔水孔密封对接,第一隔水孔与第二导水孔密封对接,第二导水孔与浓水孔之间开设有浓水导水块容纳腔;

6、浓水导水块容纳腔自浓水孔的边缘向内凹陷一体成型,浓水导水块容纳腔与第二导水孔相连通,第二导水块容置于浓水导水块容纳腔内并与第二导水孔相连通;

7、浓水板的底面及背面对应浓水孔的外缘向外凸设有离子膜凸边,所述离子膜凸边之间形成离子膜容纳区,离子膜密封容置于离子膜容纳区内从而使相邻的纯水孔与浓水孔互相隔绝,位于同一浓水板的两侧的离子膜的极性相反;

8、正极板的导体板与底层浓水板对应的正极板的一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一极水区,负极板的导体板与底层浓水板对应负极板的一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二极水区,内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浓水区,纯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纯水区,纯水区两侧的离子膜的极性相反。

2015年1月19日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庭审中,普德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1、2、3、4、5、6、7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1、2、3、4、5、6、7是一一对应相同的,本院予以认可。

普德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8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8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8表述为“底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一极水区,顶层浓水板两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二极水区”,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8为“正极板的导体板与底层浓水板对应的正极板的一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一极水区,负极板的导体板与底层浓水板对应负极板的一侧的离子膜之间形成第二极水区”;

普德公司主张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指极水区的特征,专利技术的极水区主要是散热功能,被控侵权产品的极水区也是实现散热功能,二者达到的效果是基本相同的,形成极水区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基本相同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故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8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8应当认定为等同技术特征。

为生产出质量更好的纯净水,涉案专利采用的创新技术是浓水板及纯水板对应的导水板容纳腔是一体成型的,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也是浓水板及纯水板对应的导水板容纳腔是一体成型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完全采用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创新点。

至于普德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导水孔不密封对接的问题,与庭审时对被控侵权EDI膜块实物勘查的结果不一致,且普德公司也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第一导水孔与第二隔水孔密封对接,第一隔水孔与第二导水孔密封对接,故普德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EDI膜块的技术方案包含与“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特纯膜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普德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普德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5份证据:证据1特纯膜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公司产品的网页公证书,证据2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出具的购买EDI设备的证明,证据3EDI膜块实物,证据4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的工商登记机读资料,证据5广州金天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机读资料。

上述5份证据并没有呈现出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相反,特纯膜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ZL20112042××××.3“净水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因此,普德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三、关于普德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收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特纯膜公司是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普德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特纯膜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特纯膜公司未就被侵权的实际损失和普德公司的侵权获利进行举证,普德公司对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获利情况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特纯膜公司涉案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专利许可的情况、特纯膜公司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普德公司赔偿特纯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120424285.3、名称为“净水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特纯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中山市普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