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90号原告:紫光信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钟立铎。
被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
法定代表人:萧华。
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紫光信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专利号ZL200610078994.4)一案,紫光信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
但原告紫光信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为止并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紫光信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