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初418号原告:杨希超,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阳县三雷果菜包装箱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经营者:黄荻。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妙玲,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希超与被告田阳县三雷果菜包装箱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杨希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杨希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希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杨希超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杨希超负担。
余款900元,由本院退还给杨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