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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敏与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壶福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802号
案件名称陈小敏与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壶福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小敏,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壶福五金厂,陈彦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翼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02号原告:陈小敏,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翼鹏。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壶福五金厂,住所对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陈彦鑫。

被告:陈彦鑫,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陈翼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陈小敏与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壶福五金厂、陈彦鑫、陈翼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敏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小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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