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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超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895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超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超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95号原告:陈志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钊。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超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83464.4、名称:茶几(SV1337))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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