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淄川区罗村世联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经营者:郑继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区罗村世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