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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网梭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44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网梭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网梭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4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网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黄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南方帝园*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邓朝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守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网梭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樊兴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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