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4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网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黄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南方帝园*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邓朝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守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网梭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樊兴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