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71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梅。
本院在审理马慧军与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