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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青01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3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4579G(4-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595002098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汪伟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余款25元退还孔玮。

审 判 长  宋敏芳审 判 员  王有林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彩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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